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李耿光
1月8日晚间,监管层重拳出手,对相关上市公司一连开出5张罚单。
▎因欺诈发行及信披违法被罚8570万元,思创医惠时任董事长章笠中遭禁入市场10年
1月8日晚间,思创医惠(300078.SZ)公告,公司于2024年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公告显示,思创医惠、章笠中(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存在违法事实,包括: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规定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处以8170万元罚款;对章笠中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思创医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规定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章笠中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二项,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570万元罚款;对章笠中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罚款。同时,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章笠中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参与并实施公司年报作假,思创医惠监事会主席被警告并罚款50万元
1月8日晚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公告,对思创医惠科技(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及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汪骏进行了行政处罚。
公告详细了思创医惠及汪骏的违法事实。经查明,思创医惠在2019年和2020年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其他公司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2020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96,468,786.13元,累计虚增成本9,228,186.66元,虚增利润83,941,383.25元,占当期利润总额67%。相关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此外,汪骏在思创医惠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汪骏时任思创医惠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在章某中的安排下知晓并参与了医惠科技和开泰新之间的虚假业务,参与、实施了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思创医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汪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年报虚假负有责任,思创医惠董事会秘书被罚300万元
1月8日晚间,浙江监管局发布公告,对思创医惠科技(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新军进行了行政处罚。经查明,思创医惠及孙新军存在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具体来说,思创医惠在2020年7月5日公开披露的《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其他公司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此外,思创医惠在2019年和2020年的年度报告中也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思创医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孙新军在思创医惠相关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因此,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孙新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孙新军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至指定账户,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浙江监管局备案。
▎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思创医惠财务总监被罚300万元
1月8日晚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公告,对时任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或公司)财务总监王凛进行了行政处罚。
经查明,思创医惠、王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闻然)、上海洗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洗凡)、深圳市雨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医信惠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信惠通)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与广东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上)、河南裕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裕景)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年1-9月累计虚增营业收入60,960,200.21元,累计虚增成本6,288,117.34元,虚增利润52,370,662.54元,占当期利润总额56.81%。
二、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杭州开泰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新)、医信惠通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与广东华上、河南裕景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96,468,786.13元,累计虚增成本9,228,186.66元,虚增利润83,941,383.25元,占当期利润总额67%。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思创医惠相关公开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会议决议、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客户及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核对及分析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凛在思创医惠相关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王凛时任思创医惠财务总监,全面负责思创医惠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浙江监管局认为,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王凛在思创医惠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王凛时任思创医惠财务总监,全面负责思创医惠财务管理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凛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思创医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二项:对王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兴源环境及财务总监被罚280万元
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公告,兴源环境科技(以下简称兴源环境)及财务总监孙颖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以罚款。
公告详细指出,兴源环境全资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于2016年、2017年在长兴县美丽城镇(标段一、标段二)PPP项目、温州洞头区本岛海洋生态廊道整治修复工程PPP项目中存在虚增项目收入及成本等情况,导致兴源环境2016年至2022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9,063.0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202.07万元,2017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26,807.6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636.86万元,同时影响2016年至2022年年报相关资产及负债科目金额,年报资产负债金额存在虚假记载。
兴源环境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公司财务总监孙颖,任职期间未对案涉事项保持充分关注,未能保证其签署的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兴源环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孙颖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财报存虚假记载,方正电机及时任董事长等被罚款680万元
方正电机1月8日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显示,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包括:对“三包费”的会计估计不合理;不恰当地扩大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
综合考虑方正电机连续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个别年度虚假记载占比较大;涉案虚假记载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公司已对此予以主动更正;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提供材料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牟健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牛铭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顾一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