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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大调整 “重发展轻监管”望扭转

备受关注的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公布之后,中央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基本落定。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地方层面的改革任务力争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的要求,证券时报记者近日了解到,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将有大的调整。

调整的方向遵循《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的“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据多个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人士透露,在省级以下的机构改革中,除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外,普通地级市、各区县已设立的地方金融监管局(或地方金融办)或将不再保留。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调整

一位西北地区某市金融局局长告诉记者,正在推进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机构设置层面,省级党委机关将对照中央层面在2023年3月设立的中央金融委员会、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设置省一级的金融委和金融工委。此前,许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还同时加挂金融办/金融工作局的牌子,改革后将不再保留金融工作局的牌子,强调监管属性。

一位西南省份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人士也向记者表示,目前该省已在省委下设了金融委和金融工委,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担任金融委办公室主任。现有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的人员编制,则从省政府序列划转到省委序列。

省级以下的调整幅度则更大。

除上述两位地方金融监管人士外,记者还从浙江、广东、上海、深圳、济南等省市金融监管人士处获悉,目前已基本确定的改革方向是,除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外,其他地级市以及下属的区县一级将不再保留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如广东除省会广州和计划单列市深圳外,其余地级市现有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改革后将不再保留。再如贵州等省份,按这一调整方向,将只有省会城市贵阳等保留地方金融监管局。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各省内涉及多部门、多层面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各省拟定好方案后向中央报备,此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便包含在各省整体改革方案中。据了解,目前各省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方案推进进度不一。

上述西南省份监管人士告诉记者,最终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三定方案有望在2024年上半年出台。届时关于机构改革的各方面议题也将尘埃落定。

扭转“重发展轻监管”局面

另一大呼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的调整,体现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层面。上述金融局局长表示,改革后保留下来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主要有三方面:党建工作、传统地方“7+4”金融组织监管,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处置工作。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在2023年5月发表的文章中指出,“我国监管机构一般同时肩负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责任,而这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监管部门过度重视金融发展,则有可能部分牺牲金融监管政策的目标。”

长期关注地方金融监管的数字普惠金融专家刘澄清表示,“过去几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跟它最早由金融办发展而来有关。金融办当时着重于发展金融,也不熟悉监管事务。”

证券时报在此前报道中曾梳理过地方金融监管的演变。2002年上海成立全国首个省级金融办,之后十年全国31个省级政府都成立了金融办。在当时的背景下,金融办的定位是服务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协调金融资源,向地方政府负责,按照地方要求工作。也因此,诸如为本地争取更多信贷支持,推动本地企业上市,引导企业发债等成为金融办的重要工作。而随着一系列金融风险的蔓延,中央开始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各地开始组建地方金融监管局。直至今日,部分地区金融办向金融监管局的转变仍未完成。

即使“牌子”变了过来,但在大多地方,促进本地金融产业的发展职能仍优先于金融监管。比如记者查看的多个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官网披露的信息,金融发展相关的职能表述都多于监管。许多地方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也将本地金融产业的规模增长作为主要成绩列入报告前列。

“过去老说(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重发展轻监管,可能就要通过这次改革把这个问题解决。”上述金融局局长说。

随着中央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这一态势有望在改革后得到扭转。

待明确的下一步

黄益平在其文章中还提到,“过去一些领域的风险没管住,并不是没有相应的政策或机构,而是许多监管措施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即使抛开“重发展轻监管”的情况,对黄益平所指的执行问题,还因为多年来地方金融监管存在人手不足、专业性低、执法权弱等短板。记者此前在河南某市就地方交易场所风险问题采访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人士,一县金融办负责人对这类场所的性质和潜在风险几无所知。而当记者前往该市金融局时,本就没有多少编制人员的单位,主要领导还被安排下乡排查消防安全隐患。

此类情况在三四线城市及县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较为普遍。因此,上述针对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也是在看到这种种问题的基础上确定的。

不过,此间也还有重要的问题尚待解决和明确。

一是被撤销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地市,划归为地方监管的传统“7+4”地方金融组织,改革后的日常监管工作由谁负责?

对此,记者采访的多位金融监管部门人士都表示,还未有明确的相关方案。有监管人士表示,涉及地方金融组织准入审批等关键职能,可能将收归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统一管理。但各地市的“属地责任”并不会因此放松,地方政府仍要对辖内地方金融的风险问题负责,相关职能则可能会分散到现有的不同职能部门。

此外,上述西北某市金融局局长提到,今后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将不再新增审批,停止机构准入,转而将工作重点放在存量风险的化解,和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上。

二是人员问题。被撤并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员将去向何处?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后期地方金融监管在执行方面的有效性。某地方金融监管人士提及,被撤销后的机构人员可能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实施分流,部分人可能会被调配到其他将承担起地方金融日常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去,继续从事此前的监管工作。

当下,“地方层面的改革任务力争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的目标下,相关工作正有序推进中。记者了解到,在方案落定之前,目前各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日常工作仍在按部就班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