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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法律专家发文表示:“夜郎古”与“郎”不构成近似、不混淆

导语:多位专家一致认为,“夜郎古”与“郎”商标不构成近似、不混淆,索赔金额不合理。同时,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教授孔祥俊还表示,商标权要保护,也要防止商标霸凌和强者通吃。

夜郎古酒业与郎酒的商标官司,近几日发酵成酒业关注焦点。

郎酒1.96亿元的索赔金额刷新了行业记录,同时还要求夜郎古酒业停售大单品和企业更名的要求。而夜郎古酒业坚定认为己方并未商标侵权,核心事实在于,商标局于2011年作出裁定并驳回了郎酒的异议,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

多位法律专家发文表示:“夜郎古”与“郎”不构成近似、不混淆

多位专家认为,“夜郎古”和“郎”不构成近似、不混淆

针对这一核心事实,很多白酒同业和行业人士、消费者、法学专家认为“夜郎古”和“郎”不会造成混淆,对夜郎古酒业给与了同情和支持。同时,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教授孔祥俊强调,商标权要保护,也要防止商标霸凌和强者通吃。公开资料显示,孔祥俊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已成功注册近20年的商标“夜郎古”,能否在郎酒的碾压式打击下,最终与“郎”共存?该案走向牵动人心。

法律专家热议:夜郎古不构成近似、不混淆,索赔金额不合理

此案件一经宣判,立即引起法律界关注。

不少法律专家对于“夜郎古”与“郎”商标是否容易产生混淆,以及巨额赔偿是否合理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认为,“夜郎古”这个词汇已经被正式核准为酒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因此将其用作商品名称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即使“夜郎古酒”这个名称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它也仅仅被理解为夜郎地区的古酒,与“郎”字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他借用“西门子”与“西门庆”作比,认为二者都是显著固定称谓,不能因三字之中的二字相同,就简单认为两者构成混淆性近似。商标近似和混淆判断虽有种种不确定性,但基本判断思路标准及判断结果的公平性还是能够把握的。商标权要保护,但也要防止商标霸凌。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教授陶鑫良认为,商标是否侵权或商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关键在于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他指出,“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涵义,“夜郎”的义与形首先凝结在一起,人们通常视为一体,不作拆分。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涵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致生混淆。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杨明也表示,本案原告商标的文字部分为单字“郎”,就文字组合而言,包含“郎”字且常见的表达非常之多,如因原告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就认定由“郎”字商标“通吃”所有包含“郎”的商业标识十分牵强。

同时,他还指出,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更加牵强——其核心地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这既缺乏逻辑也缺乏常识。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一审判决用“综合认定”一语带过,难以令人信服。

市场热议:郎酒以大欺小,以地方保护主义打击对手

该案让同处赤水河流域、同在酱酒赛道竞争,但已区隔共存20多年的两个品牌,走向了对立面。而郎酒对于夜郎古的打击并不仅限于此案。

据悉,此前夜郎古酒业多次寻求不同途径与郎酒进行沟通,期望达成和平解决方案。期间,夜郎古酒业曾向四川省、贵州省、有关协会等多方阐述情况。及至后来双方也就此事进行过高层沟通,似有和平解决的苗头,但最终事与愿违。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郎酒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夜郎古酒业相关账户,致使夜郎古酒业正常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此外,去年至今,除该案之外,郎酒针对夜郎古酒业向成都、重庆等法院提起过多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夜郎古酒业在声明中提及,以上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的运营活动,事实上造成了其诉累和巨额经济损失。

郎酒向夜郎古酒业步步紧逼、全面清“郎”的做法,引发了同业、消费者和行业专家的同情与支持。

多位法律专家发文表示:“夜郎古”与“郎”不构成近似、不混淆

贵州省白酒企业商会11月12日发出《关于四川郎酒与贵州夜郎古酒相关纠纷案的倡议》,表示赤水河滋养了中国17大名酒之一的四川郎酒,也诞生了贵州夜郎古酒。夜郎文化是中国西南古老的文化之一,夜郎古酒因此得名。郎酒、夜郎古酒都是拥有相当美誉度的企业,承载着各自地域的文化传承和经济发展重任。倡议双方秉持和谐共生的理念,建立沟通机制,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问题。

多位法律专家发文表示:“夜郎古”与“郎”不构成近似、不混淆

贵州省仁怀市酒业协会11月13日发出《关于夜郎古酒涉诉有关问题的倡议》,倡议涉诉双方认同并珍视赤水河谷人文传统,摒除成见,以理性务实的态度沟通交流,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及所谓“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分歧。并表示愿意与四川有关方面沟通对话,积极推动赤水河谷产区发展,促进郎酒、夜郎古酒和解之道。

多位法律专家发文表示:“夜郎古”与“郎”不构成近似、不混淆

11月14日,遵义市酒业协会在《关于夜郎古酒涉诉有关问题的倡议》中表示酱香型白酒,发端于赤水河谷地,二郎滩两岸酿酒历史悠久。历史上的“郎酒”是川黔两省毗邻二郎滩一带所酿“二郎滩酒”的简称。并倡议涉诉双方应认同并珍视赤水河谷人文传统,消弭分歧,强化共识,通过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问题,共同促进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川黔两省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企业等,应加强沟通交流、强化监督管理,依法依规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开放胸怀、广交朋友、共谋发展。

很多消费者评论表示,夜郎古和郎酒一眼能分清,双方品牌区别明显。

多位行业专家也对此案给予了高度关注,认为该案是继上海贵酒与贵州酒、金沙酒业与金沙古酒、郎酒与蔺郎之间的商标纠葛之后,白酒行业商标纠纷的又一代表性案例。

中国酒业独立评论人肖竹青认为,两者商标历史渊源清晰明了,而且历史上有过商标纠纷已经被国家有关部门裁决不存在商标侵权。郎酒目前营销规模、利税贡献和社会资源可以碾压规模不大的夜郎古酒业,法律应该讲证据,而不是地方保护主义。

肖竹青并建议代表行业公信力的中国酒业的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国著名大学的法学专家及时组织研讨会,摆事实、讲道理、分析证据,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让更多中小民营企业家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还有行业资深评论人士认为,茅台也不能避免频繁被蹭相似度,但并没有全面清“茅”和“台”,展现出“行业一哥”的自信和大气。郎酒此前也曾向上蹭“茅”,近年来随着规模和市场地位壮大,向下却容不下白酒企业带“郎”,其品牌扩张过度、以商标纠纷之名、行商业踩踏之实的做法值得行业思索。

该人士表示,赤水河被誉为中国“美酒河”,孕育了四川和贵州两个最重要的白酒产区。这一案件的最终走向,不仅关系着赤水河流域酱酒产业的发展,也将对“同行公平竞争,共护行业行业”作出注脚和示范效应。

本文来源:财经报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