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另一案例中,于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证监会处以30万元罚款。
在另一案例中,于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被证监会处以30万元罚款。
主动辞职,希望减轻处罚
证监会近日公布的一则罚单显示,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孙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听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2020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孙某在华东某头部券商苏州营业部任职。
涉案期间,孙某私下接受韩某英委托,操作“韩某英”证券账户下单交易,成交金额近6000万元。涉案期间,“韩某英”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韩某英,未发现孙某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除了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孙某还违规买卖证券。
涉案期间,孙某向其岳父证券账户转入资金约140万元,使用该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成交金额4.28亿元,实现盈利约290万元。
证监会认为,孙某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行为。孙某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用他人名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申辩称,存在“主动供述违法行为”“主动辞职”以及“低价处置股票”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主动向证监会供述了其使用其他设备操作岳父证券账户以及操作妻子证券账户的行为,相关违法行为证监会此前并未掌握,因此孙某构成“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情形。
证监会表示,孙某关于其使用其他设备操作岳父及妻子证券账户的供述未被采纳,不构成“主动供述违法行为”。“主动辞职”“低价处置股票”均不属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证监会量罚并无不当。
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孙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孙某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某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孙某没收约290万元,并处以290万元的罚款。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炒股
证监会近日还公布了另一起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案。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于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于某2019年1月至2023年4月先后在西部某中小券商上海中山南路营业部、南京分公司工作,担任客户经理、负责人,是证券从业人员。
2019年,王某隽为寻求有议价权的、低佣金的券商,经人介绍,在于某工作的开源证券南京分公司开立了“刘某英”证券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源于王某隽家族。“刘某英”证券账户主要下单交易硬件为于某使用的笔记本电脑,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期间, 于某接受王某隽委托代为进行股票交易,“刘某英”证券账户委托下单709笔,涉及证券121只。于某接受王某隽委托买卖证券,未实际获取收益分成或报酬。
证监会认为, 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于某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责编: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