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五个城市,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常态化协同发展机制。
深圳、梅州、惠州、汕尾、东莞五个城市,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常态化协同发展机制。
根据协议,五个城市将围绕助力广大缴存人跨市安居,从政策协同、服务协同、数据共享等方面探索建立常态化协同发展机制,为区域内缴存单位、缴存人提供更优质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五个城市将在多项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省内通办”“区域通办”“跨省通办”“亮码可办”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四项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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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推动住房公积金异地无差别服务,加快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缴存贷款信息互认,减少办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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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推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互认互通,合作城市缴存职工在本地购买住房,房屋套数认定与本地缴存职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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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推动住房公积金异地信息联查,推动住房公积金异地业务办理便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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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共建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共同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早在今年6月份,深圳市、中山市两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共同签署《推动深圳市中山市住房公积金融合发展合作协议》,深中住房公积金互认互通、一体化融合发展进入新阶段。
值得一提的是,11月11日,深圳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贷款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拟提高深圳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其中,职工个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家庭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的90万元提高至110万元。同时,为积极响应国家生育支持政策,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贷款补充规定》明确,三类购房情形最高额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即购买首套住房可以上浮40%;多子女家庭购房可以上浮40%;购买深圳保障性住房可以上浮20%。
若职工同时符合多种上浮情形,上浮比例还可以累加。例如,多子女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最高额度可以上浮60%;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最高额度可以上浮80%;若同时满足以上三种上浮情形,最高额度则可以上浮100%,即职工个人申请最高可贷120万元,家庭共同申请最高可贷220万元。
为防范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贷款补充规定》拟同步调整最高额度的动态调整机制内容。当上年度末深圳公积金个贷率在85%至95%区间时,最高额度上浮比例拟回调20个百分点;当上年度末深圳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5%(含)以上时,暂停执行上浮政策。
此外,《贷款补充规定》拟增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正在享受公积金低息贷款的职工,如果办理了现有的“还贷提取”公积金业务后,其本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仍有余额的,还可以申请“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将余额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每年可办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