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证监会12月20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解释,明确要求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并完善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备案程序安排。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证监会12月20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解释,明确要求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并完善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备案程序安排。
有业内人士表示,《指引》进一步细化对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资质要求和任职备案程序,意在强化经营机构人员管理,把好“关键少数”入口关。
具体来看,《指引》要求拟任经营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经历,且其中1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方面的工作经历。同时,《指引》作出“新老划断”工作安排,已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无需适用新要求。
《指引》进一步完善经营机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备案程序安排,压实经营机构聘任管理这些关键岗位人员的主体责任。强调经营机构在聘任董监高人员前应当查询相关人员的任职和执业信息,审慎考察拟聘任人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经营机构如难以确保拟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指引》明确,应在履行聘任决策程序前,与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进行沟通,避免聘任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对公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以节约监管资源、减少事后纠偏成本。经沟通发现拟任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