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秦燕玲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适用对象、验收范围、前提条件、申请及验收流程、监管要求等内容。
证券时报记者 秦燕玲
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适用对象、验收范围、前提条件、申请及验收流程、监管要求等内容。
何为“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对此解释称,2012年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引入了标准方法和高级方法两种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式。标准方法下,银行适用监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风险权重或风险参数。高级方法下,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自行估计部分风险参数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作为对比,高级方法的计量结果较标准方法精细化程度更高,同时对银行的机制体制、计量模型、数据系统等方面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经监管部门验收后,银行方可采用高级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充足率。
2014年,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获准实施高级方法。前述负责人表示,经过10年左右的高级方法实践,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逐步积累了高级方法验收和实施经验,在风险计量、系统建设、数据管理和人才储备等方面均有一定提升。
目前,修订后的《办法》已正式施行。相较2012年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其中,信用风险的计量逻辑和框架未做重大调整,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变化较大。因此,原资本监管框架下已获准实施高级方法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在新资本监管框架下信用风险可继续适用高级方法,其他风险模块需另行申请和验收。
“除6家已获准实施高级方法的银行之外,近年来一些银行积极推进高级方法建设,开展了大量实施准备工作,也有申请实施高级方法的诉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明确银行实施高级计量方法的验收流程和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规定》,作为《资本办法》配套文件,为银行高级方法申请和验收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依据和行动指南。
从内容上来看,《规定》明确了高级方法的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和持续监管框架。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明确适用对象和验收范围,允许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划分至第一档的银行,按照不同风险模块分步实施、分别申请。二是规定高级方法实施的前提条件,要求银行申请实施高级方法需具备经营业绩稳健和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等条件。三是明确申请及验收流程,细化各个环节中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全面覆盖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的各项合规要求,提升申请及验收工作质效。四是强调评估及验收原则,结合资本监管规则变化,提出不同风险模块验收的最低要求,提升资本计量结果的审慎性。五是完善持续监管要求,提出监管信息定期报送、重大调整事前认可等持续监管要求,维护资本监管有效性。
“从单家机构来看,对于资产质量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银行,实施高级方法对资本充足率有正向作用。从银行业整体来看,由于实施机构数量有限,对行业资本充足水平不会产生显著影响。”谈及高级方法实施后的影响,上述负责人如此说道。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收准备,结合银行申请意愿、风险管理状况、系统建设水平及实际工作情况,科学制定工作方案。以“成熟一家、验收一家”为基本原则,全面落实验收要求,严格控制验收质量,合理把握验收节奏,稳妥有序开展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