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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阻止A股公司定增诉讼进展:法院撤销保全民事裁定

亚太实业(000691)10月7日晚间披露,公司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新区法院”)送达的关于常某某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相关《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书所述,新区法院撤销此前作出的保全民事裁定。

亚太实业(000691)10月7日晚间披露,公司收到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新区法院”)送达的关于常某某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相关《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书所述,新区法院撤销此前作出的保全民事裁定。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注意到,按照最新的裁定,亚太实业在与常姓股东的诉讼纠纷中暂扳回一局。

此前,亚太实业于9月中旬宣布,公司收到了新区法院送达的关于常某某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相关裁定书。新区法院审查后裁定:亚太实业立即停止依据2024年7月11日作出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下称“股东大会决议”)向广州万顺定向增发股份。

更早之前,亚太实业于9月初披露,常某某作为持有公司41.95万股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向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但被新区法院驳回。截至6月末,亚太实业第十大流通股东持股292.08万股,常某某并未进入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其个人身份不明。

针对常某某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新区法院认为,本案为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申请人起诉所要撤销的决议为定向增发。如不停止该决议的执行,申请人和其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将无法保障,为防止亚太实业中小股东因该定增行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该次股东会议决议的合法性未作出裁决前应当暂停该决议的执行。且申请人依法提供了保全担保,故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亚太实业不服上述裁定,并于9月10日向新区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新区法院复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下称“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撤销前述保全民事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的内容为: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常某某与亚太实业的纠纷根源似乎源于公司定增。

亚太实业于7月11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了两项议案。议案内容为公司拟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定增议案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从2024年8月6日延长至2025年8月6日;同时,公司拟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定增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明年7月18日。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一致:同意8702.75万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3%;反对41.95万股,占比0.4797%;弃权0股。表决结果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继续实施其定增方案。

常姓股东缘何对亚太实业上述股东大会决议不满,外界不得而知。

值得一提的是,定增涉及亚太实业控制权。按照定增方案,公司拟以3.31元/股的价格发行9688万股股票,广州万顺以3.21亿元现金认购公司此次发行的全部股份。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计划将募资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发行完成后,广州万顺将持有亚太实业9688万股股票,并合计控制公司1.52亿股股票,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6.09%。

亚太实业认为,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仍然合法有效,“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案涉及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