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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健全退市过程中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投资者服务中心召开研讨会

8月29日,投资者服务中心召开“健全退市过程中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研讨会”。此举旨在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和退市制度”“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精神,落实新“国九条”中的“健全退市过程中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要求。

8月29日,投资者服务中心召开“健全退市过程中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研讨会”。此举旨在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和退市制度”“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精神,落实新“国九条”中的“健全退市过程中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要求。

研讨会由投资者服务中心党委书记、董事长夏建亭主持,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程合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上海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言浩到会致辞,投资者服务中心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黄勇对会议进行总结。

一段时间以来,上市公司退市受到市场高度关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落实新“国九条”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退市过程中投资者保护,对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健全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

与会专家从法学理论、现行法律制度和案件实践角度,讨论交流了上市公司退市与投资者赔偿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聚焦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投资者赔偿救济的法律渠道,总结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渠道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和成效,就如何便利投资者起诉、加大代表人诉讼适用力度、充分发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作用、加强行政监管及民事赔偿有效衔接等提出专业意见;结合各自丰富的实践经验,从更好发挥公益律师、证券从业律师、投保机构作用,为投资者维权提供更多专业支持提出诸多专业建议。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新“国九条”是资本市场指导性文件,健全退市过程中投资者保护是实践党的人民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把投资者保护贯穿于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执法的全流程各方面的重要环节。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存在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是投资者赔偿的前提条件,对于存在过错的责任主体,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起诉、调解、仲裁等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利。退市情形多样化,要充分认识并妥善处理好不同类型上市公司退市与投资者民事赔偿的关系,注重退市过程投资者保护的动态分析,坚持过错赔偿原则。在突出重大违法民事赔偿实践基础上,探索创新中小投资者诉讼机制,强化对重大违法退市责任追究,全面推进中小投资者保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持续推动投资者保护工作合力。

除投资者自主救济外,研讨会还指出,要继续加强执法司法高效协同,在民事追偿方面加大对违法犯罪“首恶”的精准追责、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综合运用示范判决+专业调解、仲裁、支持诉讼、代表人诉讼、股东代位诉讼等多种救济方式;健全完善先行赔付、当事人承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探讨建立退市投资者保护评价机制,最大化实现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的投资者保护。

本次研讨会进一步深化了健全退市过程投资者保护的理解认识,探索形成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健全退市过程中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更好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环境。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司法部律师工作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中国证监会法治司等相关司局、上海证监局、沪深北三地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保护基金、上广深三地部分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部分高校专家、公益律师等50多名代表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