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长春市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加快消化存量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平稳发展。
8月16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长春市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加快消化存量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平稳发展。
据了解,《实施细则》包括普惠性购房贷款贴息和消费券、“以旧换新”政策,以及农民、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具体来看,自2024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人使用公积金、商业贷款购买长春市主城区、开发区新建商品住房的,长春市按初始贷款金额每年给予1%财政贴息(最高贴息1万元/年),贴息期为3年,按月等额发放。对个人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发放1.5万元/套购房消费券。
在政策执行期内,先出售二手住房,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的个人,贷款购房将贴息比例提高至2%(最高贴息2万元/年),一次性付款购房消费券提高至3万元/套。
自2024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长春市对进城农民购买本市主城区、开发区个人唯一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自2024年4月22日起,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及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已与长春市内用人单位(不含县(市)、区及以上实施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灵活就业或者自主创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吉林省内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及实际用途为居住的公寓(不含其他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按照博士、硕士、本科8万元、5万元、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另外,长春市还将对符合《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的换购自然人,对其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据介绍,在政策执行期内,购买多套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仅首次购买的可享受贷款贴息或者购房消费券政策。无论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还是符合“以旧换新”政策购房人出售的二手住房,能享受到补贴的范围为长春市主城区、开发区,不包含双阳区、九台区及各县(市)。
《实施细则》提到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未登记确权项目房屋、二手住房,也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除新建商品住房外,还包括二手住房和实际用于居住的公寓。
据了解,贷款贴息或购房消费券、进城农民购房补贴、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可叠加享受。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支持的“安家补贴”等不得重复享受。
从补贴发放时间上看,除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政策外(购房时间自2024年4月22日起),合同签订或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间均需自2024年8月15日0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贷款购房的购房人,完成抵押登记时间可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24时,农民进城购房补贴申请时间最晚可延长至2025年1月31日。
今年7月,长春市已经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政策降低了“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优化了贷款次数计算方式,并针对高校、职业院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职工群体制定了相应的贷款优惠政策,阶段性提高了长春市部分城区开发区的单笔贷款最高限额。
6月份以来,房地产宏观政策层面连发利好政策,进入8月份,随着政策效果逐渐显效,长春楼市呈现较明显升温态势。此番长春市适时推出《长春市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相关政策措施,有望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释放购房消费潜力,助推长春楼市企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