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指出,近年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迅速,经营主体持续增加。为人民群众消费、出行等提供了多样的保障服务,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新市民等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风险管控不到位、线下服务能力不足、业务经营不合规不审慎、产品销售误导、投诉举报集中等问题。
金融监管总局指出,近年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迅速,经营主体持续增加。为人民群众消费、出行等提供了多样的保障服务,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新市民等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风险管控不到位、线下服务能力不足、业务经营不合规不审慎、产品销售误导、投诉举报集中等问题。
《通知》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着力解决互联网财产保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
互联网财险准入门槛明确
《通知》明确,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二)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
(三)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近期,各非上市险企陆续披露偿付能力报告。截至目前,已有75家非上市财险公司披露了偿付能力报告。其中,有8家险企截至今年二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达标,包括安心财险、华安财险、渤海财险、前海联合财险、珠峰财险、都邦财险、安华农险、富德财险。
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需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这也意味着,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全行业至少有8家财险公司不可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
业内观点普遍指出,相较2021年的征求意见稿,《通知》对于财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准入门槛事实上有所降低,即准入条件由此前的六项减少为三项。
四类保险通过互联网拓展经营区域有限制
在经营区域方面,《通知》明确了符合条件的财险公司,原则上可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支持财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
但是,《通知》对车险、农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的经营区域仍有所限制。
具体来看,《通知》明确,严控财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经营区域拓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同时,财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原则上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金融监管总局统计数据显示,机动车辆保险和农业保险是财险公司各业务中原保险保费收入前三的业务,其中,机动车辆保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最高。今年上半年,财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为9176亿元,机动车辆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4311亿元,农业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063亿元。
不过,对于车险业务,《通知》仍给出了相应的“豁免条款”,即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内控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匹配相应地区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等,满足相应区域监管要求的财险公司,可经金融监管总局审慎评估后实施。
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要求险企合规审慎经营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早在2020年6月,原银保监会就发文要求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所谓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
此次《通知》也提出了,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提供清晰明了的操作界面,方便金融消费者进行保单信息查询、退保等操作;准确确认金融消费者投保意愿,记录和保存金融消费者在销售页面的操作轨迹以及向金融消费者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有关信息,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做好可回溯管理。
此外,《通知》还强调,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坚持合规审慎经营,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合理制订保险条款和费率、数据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通知》要求,财险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应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建立合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评估和尽职调查,并实施名单制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质价相符、收益风险相匹配”原则与合作对象协商确定收费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维护经营独立性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互联网平台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对于依托特定场景提供相关保障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通知》要求,财险公司应严格遵循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科学评估特定场景风险状况,公平、合理制订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
数据安全方面,《通知》则明确,应规范数据收集使用,强化数据全流程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在数据采集、加工、存储等方面的责任边界,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
校对:廖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