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新标准,券商要限期整改。
近日,券商中国记者获悉,证监会正就关于《证券公司业务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向行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起草说明称,券商新业务的准入管理方式欠规范。
本次新规针对复杂、具有杠杆性质且有交叉风险业务或者涉外业务提出了更高展业门槛。券商要限期自查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期限届满仍难以达标的,允许继续展业、仅限制扩大规模,避免对客户利益造成影响。
业务资格准入管理方式欠规范
具体而言,一是部分准入方式不规范。为支持证券公司依法创新,通常以非行政许可方式同意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业务以外的新业务,但与《证券法》等关于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应当经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的规定不一致。
二是部分准入标准存在缺失。新《证券法》将“证券做市交易”明确列示为一项证券业务。实践中,已出现上市股票、新三板股票、债券、场内ETF基金等多种证券做市业务形态,但证监会仅对上市股票做市业务准入在规范性文件中作了规制,且层级较低。此外,对证券公司从事部分创新业务,虽执行统一的准入标准但标准未予公开,可能引发质疑。
在此基础上,新规一方面实行分类管理。在厘清性质的基础上,对于同属一类业务、但风险特征存在较大不同、有必要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的,在该类业务下细分业务形式,设置差异化的准入门槛。对于业务实质以及风险特征基本一致的业务,尽量整合、提升准入效能,减轻申请人负担。
另一方面明晰标准。一是兼顾业务共性与差异性。将准入条件分为基本条件、特殊条件。基本条件适用于申请各项业务资格,特殊条件适用于高风险或者复杂业务。二是做好统一规定与单行规定的衔接。新规着重规定了公司治理、合规风控、场地设施、人员等基础准入条件,且与单行规定基本一致。特殊条件方面,着眼于“查漏补缺”,即对于相关业务的单行规定已对准入条件作了细化的,新规不再重复规定;对于没有单行规定、有必要对关键人员、从业经验、资本实力等作出细化规定的,新规进行针对性“补缺”。
新规的起草说明还解释了统一资格准入的内在逻辑。
一是要求循序渐进增加业务种类。要求证券公司申请增加部分业务须先行积累相关基础业务经验。如申请增加期货交易所相关做市交易业务,应当先获准从事证券做市或者股票期权做市;申请私募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金融产品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先分别获准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公募基金销售业务;申请增加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先获准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二是根据业务开展所需要素和风险特征统筹设置准入门槛。新规规定的申请条件分为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基本条件适用于申请各项业务资格,涵盖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诚信、信息系统、人员配备等方面,为共性准入要求;特殊条件针对复杂、具有杠杆性质且有交叉风险业务或者涉外业务专门设置,对证券公司风控指标、人员、业务经验等提出更高要求。
提升部分业务门槛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新规对多项业务设定了资格准入的特殊条件。
券商申请从事私募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或者证券信用、股票期权做市、场外衍生品交易、期货交易所相关做市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工具等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与其他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业务,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最近1年净资本持续不低于80亿元。
二是最近24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且最近6个月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持续达到规定监管标准的150%以上;最近3年分类评价结果均为A类的,最近6个月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持续达到规定监管标准的120%以上。
三是具有开展相应业务的风险管理系统,能够及时有效监控、处置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四是从事相应业务的投资管理、产品设计、交易执行、风险管理、合规管理、清算核算等岗位人员分别不少于1名,并具有3年以上岗位工作经验;拟负责相应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部门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具备对相应业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的专业素质。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券商申请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具有2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最近12个月月均受托管理资产净值不少于200亿元。
此外,新规还对券商申请创新业务设定了更高的门槛条件。
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
为保证新规稳妥有序实施,新规规定了过渡期与整改要求。要求已取得资格的证券公司对照新规自查,不符合新规要求的须在12个月内整改,12个月内仍未达到要求的,限制其扩大业务规模。证券公司未实质开展业务且在12个月后相关情况仍然持续的,原资格自然失效。
起草说明称,新规主要适当提高了复杂杠杆业务的准入条件(主要涉及风控指标、人员配置等)且整改期限为12个月,因此对大多数公司来说整改难度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