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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屯牌保牌,证监会出手!

券商部分牌照要保不住了。
近日,券商中国记者获悉,证监会正就关于《证券公司业务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向行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起草说明称,目前,证券公司业务资格退出机制不健全,造成了一些“屯牌”或者“保牌”行为。

  

     

  

  

  

    

    

    

    

      

      

      
      

      

    

    

    

    

      

      

      
      

      

    

    

    

    

      

      

      
      

      

    

    

    

    

    

    

券商部分牌照要保不住了。

    

    

    

    

    

    

    

      

      

      
      

      

    

    

    

    

      

      
      

    

    

    

    

      

      

      
      

      

    

    

    

    

  

  

  

  

近日,券商中国记者获悉,证监会正就关于《证券公司业务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向行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起草说明称,目前,证券公司业务资格退出机制不健全,造成了一些“屯牌”或者“保牌”行为。

  

  

新规明确,券商未实质展业的,要主动提出注销相关业务资格。新规也明确了实质展业的标准,比如,“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连续2个会计年度相关业务收入低于50万元”就是未实质展业。

  

  

  

    

     打击“屯牌”“保牌”行为     

  

  

  

  

起草说明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建立了证券公司业务资格的强制退出(行政退出)机制,即对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可依法撤销证券业务许可。而对虽无明显违法违规行为、但未实质展业,或者已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等情况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和出清机制,造成了一些“屯牌”或者“保牌”行为,不利于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次新规增加了注销牌照的退出路径,形成主动减少牌照、撤销牌照、注销牌照等多元化退出路径。

  

  

具体而言,在证券公司主动申请减少业务、证监会依法撤销业务许可的现有退出渠道基础上,本次新增了两种退出渠道。

  

  

  

    

一是证券公司获得资格后、持续展业过程中未持续符合相关业务资格准入条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证监会可视情形限制业务活动、撤销业务许可。

    

    

二是证券公司未实质开展有关业务(即业务规模持续一定时间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主动申请注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起草说明表示,需说明的是,“实质展业”是对证券公司展业规模的最低要求,为避免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相关标准总体不高。另一方面,“实质展业”要求主要适用于中介业务,对于证券融资融券、金融产品销售等重资本或者高风险业务,暂不作要求,对于相关单行办法里已对“实质展业”标准作出规定的(如公募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不再重复规定。

  

  

本次新规还明确了实施过渡期与整改要求。要求已取得资格的证券公司对照新规自查,不符合新规要求的须在12个月内整改,12个月内仍未达到要求的,限制其扩大业务规模。证券公司未实质开展业务且在12个月后相关情况仍然持续的,原资格自然失效。

  

  

  

    

     资管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就具体实质展业的要求,新规明确,证券公司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当实质开展相关证券基金期货业务,自取得许可证满2年之日起,不得存在下列未实质开展业务的情形。

  

  

  

    

一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连续2个会计年度相关业务收入低于50万元。

    

    

二是从事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相关业务收入低于100万元。

    

    

三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连续2个会计年度相关业务收入低于200万元或从事证券保荐业务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相关业务收入低于200万元。

    

    

四是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形式之一的,连续2个会计年度相关业务收入低于200万元。

    

    

五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未实质开展业务的情形。

  

  

  

  

“证券公司未实质开展相关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提出注销相关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新规称。

  

  

据悉,证券公司获准减少业务、被依法撤销业务许可或被注销有关业务的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责编:杨喻程

  

  

  

  

校对: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