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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一线把好“入口关” 部分拟IPO企业签署承诺书

4月16日,证券时报记者从券商人士处独家获悉,有地方证监局要求IPO辅导企业签署《提高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承诺书》。该证监局要求IPO辅导企业承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树立正确的“上市观”,不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配合中介机构、监管开展工作等。

4月16日,证券时报记者从券商人士处独家获悉,有地方证监局要求IPO辅导企业签署《提高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承诺书》。该证监局要求IPO辅导企业承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树立正确的“上市观”,不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配合中介机构、监管开展工作等。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自今年3月以来,证监会多措并举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方责任,其中明确证监局要发挥好“桥头堡”作用,扎实履行好辅导监管和现场检查职责,推动发行监管条线有机联动。

树立正确“上市观”

昨日,证券时报记者从相关券商人士处了解到,内陆地区某证监局下发通知,要求IPO辅导备案企业及其“关键少数”签署《提高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承诺书》。

所谓“关键少数”,即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上述承诺书需要IPO辅导企业及“关键少数”承诺四个方面:

一是熟知对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第一责任,“关键少数”对真实、准确、完整性负有关键责任。

二是承诺树立正确的“上市观”,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保障,促进企业做优做强,与投资者共享发展成果,不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

三是承诺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并有效运行,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

四是承诺充分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或其他相关工作,充分配合证监会和交易所开展的发行上市监管工作,确保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上述承诺内容基本上与今年3月15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内容一致,体现出地方证监局要求IPO辅导企业贯彻落实《意见》的决心。

监管条线有机联动

辅导环节是IPO企业申请上市的第一道关,把好质量关需要辅导机构及地方证监局发挥作用。

上述《意见》明确,要强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地监管责任,更好发挥派出机构“桥头堡”作用,充实发行监管一线力量,扎实履行好辅导监管和现场检查职责。

同日,新修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下称“《规定》”)出炉,旨在加强派出机构辅导监管与交易所受理审核的衔接,严把质量关,推动发行监管条线有机联动。《规定》明确,派出机构出具验收工作完成函时,应当同步形成辅导监管报告报送发行监管部门,并抄送拟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审核中关注辅导监管报告内容。

据悉,辅导监管报告应包括辅导机构开展辅导工作情况;整改事项及落实情况;辅导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口碑声誉情况等。

压实发行人责任

从源头提高质量,同样需要压实发行人的申报责任。相关监管理念在沪深交易所近日对《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过程中也有所体现。

征求意见稿提出,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充分揭示当前及未来可预见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强化拟上市企业规范性运作方面,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应当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